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机构所在地设在W市。2016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:(1)承包位于Y市的一项建筑工程,含增值税总价款9990000元。按合同约定,当月实际预收含增值税价款3330000元。(2)购进工程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0元,购进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建筑所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,购进工程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00元,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80元。(3)向乙公司出租闲置施工设备,含增值税租金11700元/月,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,一次性收取6个月租金共计70200元。已知: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%,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%。要求:根据上述资枓,不考虑其他因素,分析回答下列问题。【第一问】计算甲建筑公司当月承包Y市建筑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,正确的是()
A.9990000÷(1+11%)×11%=990000(元)
B.3330000÷(1+11%)×11%=330000(元)
C.9990000× 11%=1098900(元)
D.3330000×11%=366300(元)
B、3330000÷(1+11%)×11%=330000(元)